107年度居家護理機構評鑑作業程序 |
壹、 |
依據
護理機構評鑑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 |
貳、 |
評鑑目的
一、評量居家護理機構效能。
二、提升照護服務品質。
三、提供民眾居家護理機構選擇。 |
參、 |
辦理機關
衛生福利部主辦;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執行。 |
肆、 |
評鑑日期及方式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起至十月止,以指定場域之方式進行評鑑。 |
伍、 |
評鑑委員之遴聘
一、由衛生福利部聘請醫護與管理之專家學者及具護理機構實務經驗者為評鑑委員,經核定後之評鑑委員,需參
加評鑑委員共識會,始能進行年度實地評鑑作業。
二、評鑑委員應依相關法規規定,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對評鑑工作所獲悉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除法規另
有規定外,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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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
評鑑對象
居家護理機構一百零六年度為第一次辦理評鑑,評鑑對象為新設立或停業後復業者,自開業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滿一年者,應接受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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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
評鑑日通知
評鑑當月之前1個月份,將評鑑之日期通知受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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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
評鑑結果
一、評鑑結果分合格(70分以上)及不合格(未達70分),由衛生福利部召開評定會議,確認成績後公告。
二、受評機構經評鑑合格者合格效期為四年,並由本部發給證明文件。
三、受評機構對於評鑑結果不服者,應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本部提出申復,逾期不受理。
四、評鑑合格效期內依法得由地方政府衛生局進行督導考核。
五、受評機構於評鑑合格效期內,經地方政府衛生局認有違反護理機構設立標準或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或經
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由地方政府衛生局送本部,本部得廢止原評鑑處分。受評機構接受評鑑所提供之
文件或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本部得撤銷原評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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